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福安市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Fu’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缩写为:FAE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福安市从事或有志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联合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盈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整合资源、凝聚人才,服务会员单位,促进行业自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福安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安市经贸局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福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福安市岩湖坂开发区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开展以下业务:
一、研究福安市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福安市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管理经验交流。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八、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电子商务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和非法人单位,对本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
二、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四、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入会申请程序:
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福安市电子商务协会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
三、经秘书处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书,获得会员资格。
四、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在本协会服务活动中,会员企业享有优先、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四、积极主动配合本协会开展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协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给本协会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协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一年以内不参加协会的组织活动。
二、给本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本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进行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长提议。
二、30%以上会员代表提出。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会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筹集本协会活动经费。
九、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或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的授权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在会长的授权下,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本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